1.刑法:規(guī)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例如:《刑法》第259條規(guī)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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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高頻考點精編
1.刑法:規(guī)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例如:《刑法》第259條規(guī)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刑法:規(guī)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例如:《刑法》第259條規(guī)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的淵源:刑法的表現形式,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1)刑法典:全面、系統(tǒng)規(guī)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內容的法典。1997年10月1日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目前現行有效的刑法典。
(2)單行刑法:規(guī)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項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是我國唯一的單行刑法。
(3)附屬刑法:在經濟、行政等非專門刑事法中附帶規(guī)定的一些關于犯罪與刑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例如:《票據法》中關于票據詐騙的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3.名稱權:
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有權依法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的權利。
4.人格權:
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為維護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權利。
5.名譽權:
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其名譽,享受名譽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6.身份權:
指民事主體基于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身份和身份權已經和歷史上不平等、特權等含義完全無關。
7.榮譽權:
指主體對榮譽享有的獲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權利。
8.身份權:
指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關系的權利。
9.身體權:
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進行支配并維護其安全與完滿和行動自由,從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權利。
舉例:非法剪人頭發(fā)侵犯身體權而不侵犯健康權。
10.居住權
居住權,指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丄按照合同約定或有效遺囑,對他人的住宅進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特征:
?。?)居住權的主體限于自然人;
(2)居住權的內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住宅;
?。?)居住權的設立目的是滿足權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原則上是無償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轉讓、繼承,并因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
?。?)居住權是有期限的物權。
11.健康權: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維護其身心健康、保持與利用其勞動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
舉例:甲為報復欲置乙于死地,結果將乙打成重傷,侵犯乙的健康權而非生命權。
12.確認物權:
當物權歸屬不明或對物權是否存在發(fā)生爭執(zhí)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物權。
13.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如數個代理人代理同一事項的,除當事人特別約定,數個代理人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否則構成無權代理。
14.異議登記:
當事人對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異議,可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須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適用。
舉例:夫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但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想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名字,丈夫不同意;妻子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
15.遺囑監(jiān)護人的設定
擔任監(jiān)護人的被監(jiān)護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不作為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jiān)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jiān)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jiān)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另一方作為確定監(jiān)護人。
16.意定監(jiān)護
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雙方均可以請求隨時解除協(xié)議。
17.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
(1)配偶、父母、子女或盡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者。
(2)以上的主體全部失蹤或者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或者代為繼承人。
(3)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原則上不能申請,除非有損其利益。
18.轉代理人的情況緊急
所謂“緊急情況”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聯絡中斷等情況,使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與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聯系,如果不及時委托他人代理,就會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
19.擔保物權的特性
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轉讓人與受讓人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xié)議生效時發(fā)生物權變動。
20.占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即視為交付,而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讓人取得物權的時點為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的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動產的約定生效時。
舉例:甲將電視轉讓給乙,但是因甲還需使用此電視機,便與乙訂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繼續(xù)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從乙處取回電視機進而繼續(xù)使用
21.預告登記:
與本登記對應,又稱"預登記""預先登記"。該登記是在當事人所期待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所需要的條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時,即權利取得人對未來取得物權享有請求權時,法律為保護這一債權請求權而進行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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